常压储罐呼吸阀和阻火器的定期检验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依据2021年修正的《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又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在2011年发布的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014年安监总局发布的6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通知》中,更加具体明确了罐区的安全设施需要定期检验,部分原文如下:“对化学品罐区设备设施要定期检查检测,确保储罐安全附件和防雷、防静电、防汛设施及消防系统完好;”
以上所述的法规条令很明确地指出了两点,第一,安全设施需要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第二,罐区的安全附件,尤其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罐,其安全设施更需要定期检验检测,并做好记录。但是该上述的三项法规条令,措辞基本上采用的都是范围比较模糊的“安全设施”“安全附件”之类的名词,并没有具体详细可列举的一些设备,例如呼吸阀、阻火器等。可能有些比较较真的读者,就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文中的“安全设施”“安全附件”到底包括哪些具体设备呢?呼吸阀、阻火器到底属不属于所谓的“安全设施”“安全附件”呢?
2007年国家安监总局发布225号,印发了一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的条文,该目录列举了大量常见的安全设施目录,其中就包括阻火器,将阻火器列入第3大类第8项(防止火灾蔓延设施),
但是该目录中,并没有明确收录呼吸阀,只是在第2大类第6项中用了泄压阀的词语来进行概括:
那么呼吸阀到底属不属于泄压阀门呢,有一种观点认为呼吸阀是一种正常工况时用来调节储罐气相空间压力的工艺类阀门,不应该属于非正常工况或者超压下的安全泄压类阀门。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呼吸阀本身就属于调节储罐气相压力的阀门,而泄压可以看成是压力调节的一种型式,因为泄压并没有前置定语,也就是说泄压并没有说明是仅适用于非正常工况或者紧急超压等,正常工况下的压力调节也属于泄压范围之一。
2013年,安监总局发布了39号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该导则成了至今各大设计单位、工程公司等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的主要参考规范,其中该导则的关键内容之一,就是要求对建设项目过程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要依据《AQ/T 3033-2010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来实施。
而《AQ/T 3033-2010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标准也是安监总局在2010年发布的一个导则性标准,该导则性标准主要是提供了安全设施设计的一些分析的方法、范围和要素,可以说该管理导则的整个内容构成了安全设施设计的灵魂。其中在该导则的附录B: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检查提纲中,首次明确了呼吸阀属于紧急泄压装置,导则截图如下:
但是对于上面截图中,将呼吸阀归于紧急泄压装置,我本人还是有异议的,个人认为呼吸阀不应该归于紧急泄压装置,而应该归于非紧急泄压装置,因为呼吸阀大部分时间适用于储罐正常收发油工艺下的气相调节阀门,恰恰相反,在储罐超压需要紧急泄压时,用的反而不是呼吸阀,而是爆破片。但是无论呼吸阀属不属于紧急泄压装置,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呼吸阀属于泄压装置。既然属于泄压装置,那么就属于安全设施或安全附件了。
至此我们基本上明确了呼吸阀和阻火器属于安全设施了,那么就需要按照文章开篇的三个法规条令,进行定期的检验检测了。为什么很多企业业主在近两年突然对这个呼吸阀和阻火器的定期检验比较紧张呢,这要缘于应急管理部自2019年以来发布的两个条文,第一个条文是2019年发布的78号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其中要求业主应对储罐的呼吸阀和阻火器进行定期检验检测。
应急管理部发布的第二个条文是2021年发布的35号文《关于开展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涉及到呼吸阀和阻火器的要求和78号文内容几乎完全一致。
在上述两个条文的强力加持下,很多企业不得不重视罐区安全设施的定期检验了,但是重视是一回事,具体该怎么实施却是企业面临的十分棘手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条文说的太笼统了,并没有给出一个可执行的检验技术类标准。
在《GB/T 37327-2019 常压储罐完整性管理》中对呼吸阀的检验周期做了明确的规定,如下:
但是对于阻火器的检验周期却并没有涉及,另外我也查阅了大量关于阻火器的资料,并没有查询到在用阻火器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但是在国内关于阻火器的标准规范中,经常引用的国外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 16852-2016 Flame Arresters-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Test Methods And Limits For Use》,另一个是欧盟标准化委员会的《CEN-TR 16793-2016 Guide for the selection, application and use of flame arresters》,其中在CEN-TR 16793系列中,对在用阻火器的定期检测有如下描述:
国外标准中,谈论的比较具体和务实,基本精神就是根据首次检测的结果状况来决定下一次的检测周期。首次检测的时间一般规定在投用后的三个月内。
但是我们国内的大量企业通常的实践做法就是跟呼吸阀一起检测,为什么呢?因为常压储罐的呼吸阀一般和阻火器是组合在一起安装的,甚至有很多一体化组装的产品,事实上拆除了呼吸阀,也就相当于阻火器一块拆除了。所以检测周期一般是呼吸阀和阻火器同时进行。
说完了检验周期的问题,接下来也就谈谈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了,那就是呼吸阀和阻火器的检测项目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呢?检测资质有没有要求呢?企业能不能自行检测呢?
根据《GB/T 37327-2019 常压储罐完整性管理》第8.6.4条规定:“呼吸阀的检验内容包括外观检查、开启压力、通气量和泄漏量试验等”。那么外观检查主要看哪些方面呢?开启压力、通气量该怎么去做呢?泄漏量的试验又该怎么执行呢?这些细节的检验内容和操作步骤,大家可以参考另外一个关于呼吸阀的专项标准《SY-T 0511.1-2010 石油储罐附件 第1部分:呼吸阀》中第8项内容,里面说的比较详细,并且具有一定的可执行性,在本文中我就不再展开论述了。
另外关于阻火器的检验内容,主要就是检查阻火器的堵塞和腐蚀情况,阻火器的堵塞实质上也是核心部件阻火盘的堵塞了,堵塞的原因很多,比如物料的凝聚,夹杂颗粒的进入等等。其次也需要检测阻火盘的间隙值,这点更重要,因为这个间隙值的大小直接决定了阻火器能不能起到阻火的作用。
另外关于呼吸阀和阻火器的检测,到底有没有资质要求呢?截止到目前还没有官方的法规条令要求呼吸阀和阻火器的检测单位必须具有某种资质。所以从理论上说,企业自身是可以自行检测的。为什么我要说是理论上呢?因为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企业本身是不具备完成呼吸阀和阻火器检验检测的技术条件的,这些技术条件包括专用的检测仪器、专业的技术人员等等。例如呼吸阀的通气量测试,就需要大量的专业设备,阻火器的间隙值也需要用到电子显微镜、塞规等设备。所以企业实际上很难靠自己来独立完成这些检测检验的。通常的做法也就是委托给第三方具备检测能力的机构来完成,这些第三方机构既包括科研院所,也包括专业的设备制造商。当然第三方机构检测完毕后,必须要出具一份符合性检测报告的。
来源于:化工客栈